被处罚人:邓*盛 性别:男 年龄:60岁 身份证号:510225******3079
家庭住址:重庆市江津区 联系电话:186******
所在单位:重庆壮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红碑石路1-6号邮政编码:400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2月8日,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土建5标项目广阳湾附属2号风亭实施测量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起重伤害事故,造成陈*东死亡,杨*冬受伤,你作为重庆壮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质也未经过门式起重机操作培训合格人员操作门式起重机、使用事故门式起重机吊运人员以及事故门式起重机限位装置失效的事故隐患,对此事故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土建5标项目广阳湾车站及附属围护结构、开挖二衬、站内二次结构及绿化工程,商贸城北站~广阳湾站正洞及联络通道开挖二衬劳务分包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门式起重机租赁合同》《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土建5标项目“12·8”起重伤害一般事故技术分析报告》、杨*冬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上一年年收入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元整(144,000.00元)的40%,即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陆佰元整(57,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坪支行,账号310002712920007720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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