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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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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8MB1504569R/2023-00009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发〔2023〕8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医保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4-26
  • [ 发布日期 ]
  • 2023-05-05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调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日期:2023-05-05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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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5-05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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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

调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等文件要求,开展全面覆盖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规范我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调控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对照《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新增“种植体植入费”等15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15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的现行项目予以保留。“种植体植入费”1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种植体植入费(全牙弓)”等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修订完善“光颌仪检查”等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项目价格及医保属性详见附件12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主要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即种植体植入费与种植体耗材系统价格分开计价;牙冠置入费与牙冠产品价格分开计价;植骨手术费与骨粉、骨膜价格分开计价。种植体及牙冠植入等相关耗材实行零差率销售。医学3D模型打印(口腔)和医学3D导板打印(口腔)暂不实行“技耗分离”,项目价格包含相关耗材费用。

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按规定报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二、全流程调控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

(一)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全流程调控,包含种植全过程的诊查(察)费、生化检验费、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医学3D建模(口腔)、医学3D模型打印(口腔)、医学3D导板打印(口腔)、麻醉费、药品费,不包括种植体系统、牙冠等医用耗材及拔牙、牙周洁治、根管治疗、植骨、软组织移植、种植体即刻种植和即刻修复置入、颅颌面种植体植入加收、临时冠修复置入等项目费用。

(二)全市三级、二级、一级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标准分别为4312元、3920元、3724元和3528元。

(三)放宽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标准。国家口腔医学中心/口腔种植专业列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以及口腔种植成功率高且公开服务质量信息、承诺接受监督和检查的医疗机构,可申请将“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单颗)”2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上浮10%执行。允许医疗机构放宽调控目标和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的条件及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三、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和引导

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原则,对比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和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调控标准执行。对于区域内种植牙集采报量率高、中选产品使用率高、主动承诺接受价格全流程调控、口腔种植费用经济性优势突出、评价排名靠前的民营医疗机构,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展示价格和费用情况,为患者就医提供指引,对价格高、采用“介绍费”“好处费”买卖客源引流的予以公开曝光。

四、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治理

(一)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医疗机构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时,新增的15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不得与其映射的现行项目同时收费。医疗机构应主动在明显区域按规定公开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不得在标价外另行加收费用,并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或诱导服务消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需在官方网站长期公布并更新提供口腔种植服务的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名单,以及是否参与集采、是否响应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等情况。

(二)探索建立口腔种植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各区县医疗保障部门要将价格投诉举报较多、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不配合调控工作、维护虚高价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每季度在当地医疗保障部门官网进行公开。年内多次进入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由市医疗保障局集中通报。情节恶劣的,报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曝光。对于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监管手段,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切实履行全行业医药价格管理职责。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口腔种植等缺牙修复类医疗服务价格和耗材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履行全行业医药价格管理职责,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推进落实各项措施,实现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全覆盖,形成长效治理效果。要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加强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与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牙冠竞价挂网结果的协同配合,切实降低种植牙医疗服务和耗材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费用负担,引导医疗机构通过透明价格、优质服务、规范管理、良好口碑等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五、本通知施行时间为我市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若国家及我市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重庆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重庆市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341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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