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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108MB1504569R/2021-00005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发〔2020〕80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医保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 2021-01-13
关于2021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21-01-13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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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1-13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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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发〔201643号)精神,综合考虑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后,现就2021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1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期内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为53400元(4450/月)。一档全年缴费2670元,二档全年缴费5874元。

二、2021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基数及趸缴人员缴费期内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为73272元。

三、缴费期满个人身份参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保持不变,继续按照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1764元(6814/月)的60%执行。待国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出台后,再按照国家文件精神进行调整。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012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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