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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卫生健康领域>结果信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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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8742898219N/2026-00047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30
  • [ 发布日期 ]
  • 2026-04-30
2026年南岸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4月27日)
日期:2026-04-30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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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南岸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4月27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元) 处罚程序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重庆新里程盛景医院 南岸卫医罚〔2026〕5号 医院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罚款20000 普通程序 2026/4/21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 重庆市南岸区善济堂大药房 南岸卫消罚〔2026〕1号 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的舒立嘉®五毒俱全抑菌乳膏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2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1、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290.58元 普通程序 2026/4/24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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