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元) | 处罚程序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重庆星宸整形美容医院 | 林建舟 | 南岸卫医罚〔2023〕36号 | 医疗卫生 | 重庆星宸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1、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25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一般程序 | 2023/12/12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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