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元) | 处罚程序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重庆优康诊所有限公司南岸揽湖路中医综合诊所 | 龙爵平 | 南岸卫传罚〔2023〕14号 | 传染病防治 | 重庆优康诊所有限公司南岸揽湖路中医综合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一般程序 | 2023/12/12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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