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元) | 处罚程序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重庆八十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南岸广福大道口腔诊所 | 陈齐鑫 | 南岸卫医罚〔2023〕31号 | 医疗卫生 | 重庆八十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南岸广福大道口腔诊所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1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一般程序 | 2023/12/05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 | 重庆美佳康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经开区广茂诊所 | 彭亮 | 南岸卫传罚〔2023〕10号 | 传染病防治 | 重庆美佳康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经开区广茂诊所未按照类别将感染性医疗废物和损伤性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2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一般程序 | 2023/12/07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 | 重庆泽生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天文大道口腔诊所 | 李芳芳 | 南岸卫医罚〔2023〕30号 | 医疗卫生 | 重庆泽生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天文大道口腔诊所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1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一般程序 | 2023/12/07 |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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