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登录 注册 部门街镇 繁体版 无障碍 关怀版 智能问答

网站支持IPV6
搜索
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卫生健康领域>结果信息>行政处罚
  • [ 索引号 ]
  • 11500108742898219N/2023-00196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8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8
2023年南岸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12月4日-12月8日)
日期:2023-12-08 17:03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日期:2023-12-08 17:03
字号:
分享: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元) 处罚程序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重庆康元堂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南岸花园新村中西医结合诊所 单勇 南岸卫医罚〔2023〕35号 医疗卫生 重庆康元堂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南岸花园新村中西医结合诊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3/11/28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 南岸区明焕美容店 李家容 南岸卫公罚〔2023〕134号 公共场所卫生 南岸区明焕美容店未取得(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生活美容为顾客洗脸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15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3/11/27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3 重庆康元堂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南岸花园新村中西医结合诊所 程诗平 南岸卫传罚〔2023〕13号 传染病防治 重庆康元堂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南岸花园新村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1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3/11/28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4 南岸区南坪街道南湖社区卫生服务站 樊洪 南岸卫医罚〔2023〕34号 医疗卫生 南岸区南坪街道南湖社区卫生服务站南岸区南坪街道南湖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5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3/11/27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5 南岸区思恋美容中心 熊小东 南岸卫公罚〔2023〕135号 公共场所卫生 南岸区思恋美容中心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25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3/11/24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6 南岸区南坪街道南湖社区卫生服务站 樊洪 南岸卫传罚〔2023〕12号 传染病防治 南岸区南坪街道南湖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一般程序 2023/11/27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开放

新媒体
矩阵

营商环境

数字人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