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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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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 庆 市 南 岸 区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南岸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卫健文〔202374

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管理服务,区卫生健康委联合区财政局结合实际修订了《南岸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20231211

        (此件公开发布)

南岸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9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承担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含基础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新划入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两大类。

基础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按照现行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第三版)》规定,开展的原十二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新划入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按照《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 年版)》要求,南岸区实际开展的原部分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南岸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和市级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度任务、绩效目标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实际和财政预算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第四条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综合管理、资金统筹、机制健全、督促指导、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居委会协助提供辖区居民居住情况,为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的在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供支持。

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管理的项目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业务指导、质量控制、统计分析和监督评价,并参与新增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的准入考核等工作。

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第三版)》要求,按照服务

流程为特定人群提供相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扩大受益人群

覆盖面,提高群众知晓率、健康教育覆盖率、满意度及获得感。

第五条 区卫生健康委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的在区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医疗卫

生机构)。

第六条 本区常住居民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

第二章   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管理

第七条 本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履行公共卫生职责,免费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按新划入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街、镇辖区内设置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作为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如管辖范围较大、人口规模10万人以上、新建社区发展较快、该辖区原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调整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为辖区居民提供有效服务的,经区卫生健康委综合评估可新增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补充。

第九条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成为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年及以上;

(二)机构近1年未被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人力社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超过3次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

(三)机构近1年无医疗事故、无责任性医疗纠纷导致的群众投诉、信访及上访事件,无负面网络舆情,无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记录,无拖欠薪资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机构有健全的信息化支撑,能够访问市级、区级相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和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确保能够实时上传数据,有专人维护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五)机构需承担除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外的其他所有基

础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项目管理实际,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原则上主要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民营医疗卫生单位暂不承担);

(六)机构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架构、实施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等,具备开展工作的场地、人员、设施设备、资质要求等;

(七)机构必须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会计专用科目,实行专款专用

(八)机构需经区内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及项目管理机构(区精神卫生中心、区中医院)综合评估,具备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高校内医疗卫生机构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卫生队伍医校共建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人发〔202212 号)要求,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对其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及质量进行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牵头兑现相应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区域、目标任务、质量要求和结算方式等以区卫生健康委当年制定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向辖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如实将服务情况录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按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真实、准确地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

第三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象管理

第十三条 辖区居民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当具有实名制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现住址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辖区居民根据实际居住地址,可以就近自主选择一家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作为本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责任管理单位,并可以自主选择或者由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为其指定一名责任医生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生。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居民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维护和管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核实辖区居民填报的信息,跟踪辖区居民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情况,确保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二)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和辖区居民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个性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清单及接受服务的时间安排表。

第十五条 辖区居民可以在责任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其他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六条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全区联网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区卫生健康委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提供相关卫生健康数据信息,推动电子病历数据库、公共卫生服务数据库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密工作制度。未经辖区居民本人同意,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涉及辖区居民隐私的电子健康档案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居民本人认证并向居民个人开放相关信息查询。

第四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区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按照不低于国家基础标准拟定。

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市卫生健康委确定的工作目标以及辖区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区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预算;区财政局将区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每年度根据上级部门要求足额保障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的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全区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标准工作量、参考补助标准以及区级绩效考核办法。根据国家基础标准、常住人口数量、服务项目内容和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向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年度任务、管理项目内容、服务项目情况等,向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项目管理机构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专用科目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变更资金用途或者虚列项目支出。

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市级和区级有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严格遵循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制度,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效益优先、追踪问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管理具体事项和要求,严格按照《重

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南岸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卫生健康委对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置、技术资质、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机构,区卫生健康委调减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区域或取消其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区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公开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名单。及时向各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公开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市卫生健康委下达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任务数,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向各项目实施医疗

卫生机构下达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量化工作目标和相关指标要求。

第二十四条 区卫生健康委建立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区域调整及退出机制。服务区域根据区域人口密集程度、流动情况、服务机构数量、服务机构是否坚持公益性和项目服务效果等进行动态调整。

(一)按照服务能力调整的原则。对于人口密集、流动性较

大区域,如出现服务人口超出服务能力的情况,区卫生健康委及时调减相关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区域。

(二)按照公益性执行情况调整的原则。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应充分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未遵循公益性原则的,区卫生健康委调减其服务区域或取消其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资格。

(三)按照服务效果调整的原则。在区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度绩效评价中,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综合排名最后三位者且有超过三项(含三项)年度目标任务未达到市级目标要求的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

1.政府办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由区卫生健康委约谈各项

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纳入年度委

属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指标体系;

2.其他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由区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情况,调减其服务区域或取消其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财政局和区卫生健康委不予拨付、扣减或者全额追回当年已拨付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编造虚假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二)编造虚假服务记录;

(三)截留、挤占、挪用、变更项目资金用途,或者虚列项目支出骗取项目资金;

(四)违规向辖区居民收取服务费用;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保密规定,泄露居民个人隐私;

(六)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造成责任性医疗事故。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嫌违法违规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市级和区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岸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卫健发〔202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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