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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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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8742898219N/2023-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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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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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3-22
  • [ 发布日期 ]
  • 2023-03-22
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3-03-22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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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3-22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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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指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资金。

一、补贴依据文件

    (一)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2004521

(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2008811

(三)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厅发〔200820号)200856

(四)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20131111

在执行中,上述文件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文件、文号、日期更新补贴依据文件

二、补贴政策清单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补贴对象。符合政策条件且在奖励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家庭父母。

2.补贴标准。按文件规定执行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奖励扶助金标准

3.补贴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厅发〔200820号)、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4.政策咨询电话区县卫生健康委政策咨询电话:023-62988181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补贴对象。符合政策条件且在特别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

2.补贴标准。按文件规定执行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

3.补贴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4.政策咨询电话区县卫生健康委政策咨询电话:023-62988181

(三)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

1.补贴对象。符合政策条件且在特别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

2.补贴标准重庆市自实行这项地方政策以来,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参照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扶助金标准执行。

3.补贴依据。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4.政策咨询电话区县卫生健康委政策咨询电话:023-62988181

在执行中,上述政策清单所涉相关文件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文件、文号、日期更新政策清单

三、申报指南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简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为符合条件家庭父母发放奖励扶助金。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条件。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未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夫妻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本人1933年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方式。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确认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资格要经历的程序。

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需经历如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公示;

5)信息录入变更;

6)信息报送;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5.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需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申报表。

2)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

3)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

4)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等。

5)其它相关证明:

死亡证明(指丧偶者或子女死亡的)。

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农转城有效证件(如公安部门的转户证明、征地批文、征地证明等);符合照顾生育的相关证明。

调查笔录2份(情况复杂需调查)。

6)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7)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6.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时间。

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在59周岁下半年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申请,如实反映本人婚姻生育史,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村(居)调查,经政策资格确认符合条件,从本人年满60周岁当年开始领取奖励扶助金。

7.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方式。

所需资金由中央、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由区县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划入区县代理发放机构(银行),区县代理发放机构(银行)按规定时间、标准直接把奖励扶助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本人银行储蓄帐户。

8.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奖励扶助金标准执行。

9.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时间。

当年奖励扶助金原则上在当年831日前发放(特殊情况除外)。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简介。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国家为了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为符合政策条件家庭父母发放特别扶助金。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条件。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市户口;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19331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报方式。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资格要经历的程序。

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需经历如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公示;

5)信息录入变更;

6)信息报送;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5.申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报表。

2)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

3)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

4)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新标准残疾证等。

5)死亡证明。

6)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7)调查笔录2份(情况复杂需调查)。

8)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9)其他相关证明。

10)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6.申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时间。

符合政策条件人员在女方48周岁下半年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申请,经政策资格确认符合条件,从女方年满49周岁当年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本人要达到上述年龄。

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方式。

所需资金由中央、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由区县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划入区县代理发放机构(银行),区县代理发放机构(银行)按规定时间、标准直接把特别扶助金划拨到对象本人银行储蓄帐户。全年分两次发放,每次各发一半。

8.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执行。

9.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时间。

原则上,第一次在331日前,第二次在930日前(特殊情况除外)。

(三)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政策

1.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政策简介

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是重庆市按照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原则,由地方财政承担,针对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的一项扶助政策。为符合政策条件对象发放特别扶助金。

2.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政策条件。

申报人需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未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3.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申报方式。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确认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政策资格要经历的程序。

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需经历如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公示;

5)信息录入变更;

6)信息报送;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5.申报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报表。

2)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

3)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

4)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新标准残疾证等。

5)死亡证明。

6)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7)调查笔录2份(情况复杂需调查)。

8)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9)其他相关证明。

10)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6.申报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的时间。

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在女方48周岁下半年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申请,经政策资格确认符合条件,从女方年满49周岁当年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申请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本人要达到上述年龄。

7.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对象的特别扶助金发放方式。

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由区县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划入区县代理发放机构(银行),区县代理发放机构(银行)按规定时间、标准直接把特别扶助金划拨到对象本人银行储蓄帐户。全年分两次发放,每次各发一半。

8.符合条件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扶助金标准。

重庆市自实行这项地方政策以来,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参照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扶助金标准执行。

9.符合条件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扶助金发放时间。

原则上,第一次在331日前,第二次在930日前(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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