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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委>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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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83277707523/2021-00008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商贸、海关、旅游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商务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1-02-05
  • [ 发布日期 ]
  • 2021-02-05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1-02-05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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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2-05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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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

通  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917号)精神,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5日

重庆市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9〕17号)精神,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宽松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生态,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一、支持电子商务产业集群壮大发展

(一)支持引进电子商务企业总部。鼓励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领军企业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建设区域营运中心、物流中心、结算中心及研发中心。对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垂直类电子商务平台,总部入驻重庆或在重庆设立市级以上区域运营中心的,交易额达到10亿元的,第二年按照不超过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在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销售企业,总部入驻重庆或在重庆设立全资子公司的,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第二年按照不超过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打造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鼓励利用闲置厂房、商业楼宇建设改造电子商务产业园,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给予基地(园区)运营单位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给予基地(园区)运营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打造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鼓励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电子商务生态打造

(四)支持网货生产基地打造。鼓励区县打造农产品、消费品网销品牌及其生产基地(园区),对新认定的市级网货生产基地,给予基地运营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电子商务品牌打造。支持区县打造区域公共品牌与电商知名品牌,对新认定的全市范围内梳理出的网货大品类“拳头”产品,对品牌持有方(运营方)的营销推广费用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打造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与交流平台。鼓励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相关机构开展市级跨区域电子商务技能培训、提升培训与沙龙等交流活动。对开展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活动5场以上(含)、且每场达100人次的行业相关机构,按照不超过场租费、专家费和资料费的50%,给予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对开展经认定的投融资服务、创业辅导、交流沙龙和资源对接等活动的电子商务相关行业机构,活动达5场且总人数达200人次的,按照不超过每场租费、嘉宾费、资料费的50%,给予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每个承办机构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电子商务做大做强

(七)支持电子商务主体提升发展。对电子商务企业实物产品年在线销售额达1亿元且同比增长20%、服务产品在线销售额达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的年服务收入达5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的,分别按照实物产品在线销售额增量部分的5%、服务产品在线销售额增量部分的15%、服务收入增量部分的30%,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八)支持开展电子商务精准扶贫。支持发展电商扶贫爱心购、网络捐赠、订制化种植、认购订养等电商扶贫模式。对年销售贫困地区农特产品达2亿元的市内电商平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安排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用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空间,支持传统外贸和制造企业转型跨境电子商务“触网”销售和发展,支持关键性跨境电子商务通道建设,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智慧物流、仓储,以及公共服务等环节的“补短板”项目建设。

四、支持电子商务创新融合发展

(十)支持传统商贸企业线上转型发展。支持传统商贸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对于传统商贸企业线上转型,在线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的,对线上投入部分的30%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一)支持传统生产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融合发展。支持传统工业企业依靠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开展个性化设计和柔性化生产以及产销对接,对于传统生产企业注册商贸法人企业并进行线上转型,对在线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的,对线上投入部分的30%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二)支持数字商务新模式新业态发展。支持发展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数字商务新模式新业态。对智慧商圈、智慧会展等智慧城市商务领域探索建设,开展“新零售”应用建立跨界融合新主体,以及本地生活服务O2O、在线教育、创意众包、视频直播等数字商务重点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的30%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其他

(十三)适用主体。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与相关行业机构。其中适用主体为企业的需是在重庆市登记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项目同类资金不得重复支持。近三年被信用重庆列入失信主体“黑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十四)解释权限。本政策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认定由相关申报指南配合实施。

(十五)执行期限。该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次年上半年专门下发申报通知兑现上一年扶持政策。原《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发﹝2018﹞66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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