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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142/2026-00088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01
  • [ 发布日期 ]
  • 2026-07-21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环罚〔2026〕19号(湖南省衡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公示
日期:2026-07-21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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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7-21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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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湖南省衡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CCKQ1J12  

法定代表人*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沐风路19号梅溪青秀和园三期9-141101

湖南省衡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6430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岸区迎龙镇苟家嘴村尖子山重庆至万州高铁站前9标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湖南省衡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尖子山隧道内找平层和中心水沟清理施工作业,有施工废水产生,施工废水经尖子山隧道外排水沟排入外环境,最终进入渔溪河。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在尖子山隧道口处、尖子山隧道口下游约200米处(施工废水通过下水道流出施工厂界的位置)各取水样2瓶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湖南省衡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外排的施工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11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限值的0.69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643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重庆至黔江高速铁路站前9标项目位于南岸区迎龙镇苟家嘴村尖子山隧道口的施工工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643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重庆至黔江高速铁路站前9标项目位于南岸区迎龙镇苟家嘴村尖子山隧道口的施工工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6511日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6]ZF7号)。

42026512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湖南省衡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6525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湖南省衡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陪同下再次现场勘验时拍摄的《视听资料》。

62026525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湖南省衡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陪同下再次现场勘验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6证明,2026430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岸区迎龙镇苟家嘴村尖子山重庆至万州高铁站前9标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湖南省衡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尖子山隧道内找平层和中心水沟清理施工作业,有施工废水产生施工废水经尖子山隧道外排水沟排入外环境,最终进入渔溪河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在尖子山隧道口处、尖子山隧道口下游约200米处(施工废水通过下水道流出施工厂界的位置)各取水样2瓶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湖南省衡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外排的施工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11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限值的0.69倍。

72026525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湖南省衡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陪同下再次现场勘验时拍摄的《视听资料》。

82026525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湖南省衡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陪同下再次现场勘验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78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发现,湖南省衡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正在施工作业隧道外排水沟流出水质基本正常,未见浑浊水体,违法行为已改正

9202662日专家出具的《湖南省衡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造成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

证据9证明,专家评估认为,湖南省衡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造成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金额较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果轻微。

102026525日由***公司重庆至万州高铁站前9标项目经理部三分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112026525***公司重庆至万州高铁站前9标项目经理部三分部现场副经理石*宏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石**良)》复印件。

122026512日湖南省衡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渝万铁路9标项目经理部三分部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标号:YWFSLW-011《营业执照湖南省衡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0-12证明,违法主体为湖南省衡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2026616日向你单位直接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罚告〔20261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改202620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向我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超标因子个数:12.废水类别:生活废水养殖废水服务业废水3.超标状况:超标不足14.日排放量(水):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公式计算结果10万元。鉴于单位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整改,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二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减轻处罚的,应当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一般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80%(含本数)。之规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基础上下浮20%执行,裁量金额:8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湖南省衡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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