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91241283D
法定代表人:陶*伦
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邮政街54号
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6年5月10日22时至2026年5月11日6时期间,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后现场检查发现,位于南岸区天文大道288号,由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江南院区感染楼扩建工程-土石方及边坡支护工程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正在进行产生噪声的除渣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6年5月1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外勤值班日志》(2026年5月10日夜间)。
2、2026年5月1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288号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江南院区感染楼扩建工程-土石方及边坡支护工程工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3、2026年5月1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288号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江南院区感染楼扩建工程-土石方及边坡支护工程工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6年5月1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伦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2026年5月10日22时至2026年5月11日6时期间,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后现场检查发现,位于南岸区天文大道288号,由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江南院区感染楼扩建工程-土石方及边坡支护工程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正在进行产生噪声的除渣施工作业。
5、2026年5月11日由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伦提供的《土石方工程基坑开挖合同》复印件、《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复印件、《营业执照(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复印件、《居民身份证(陶*伦)》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作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6年6月1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罚告〔2026〕17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时期。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的;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不足5次;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金额:2.125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贰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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