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练*伦
公民身份号码:513029************
住址:四川省大竹县东柳乡东柳村4组
工作单位:无
我局于2026年5月1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南岸区林业局移送问题线索,现场检查发现,你在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茶园村祠堂腊梅园5号宗地修建的建(构)筑物(招牌周渝山庄)已经基本完工,该建设行为位于南山-南泉风景名胜区,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违法占用林地0.0431公顷。经专家评估,该行为对南山-南泉风景名胜区造成了生态破坏。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11日重庆市南岸区林业局出具的《关于移交涉自然保护地违法问题线索的函》及其附件(身份证、现场照片、租地协议、调查报告)。
2、2026年5月1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出具的《周渝山庄违法占用林地造成生态破坏专家咨询意见》。
3、2026年5月19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茶园村祠堂腊梅园5号宗地修建的建(构)筑物(招牌周渝山庄)拍摄的《视听资料》。
4、2026年5月19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茶园村祠堂腊梅园5号宗地修建的建(构)筑物(招牌周渝山庄)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6年5月19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练*伦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5证明,2026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南岸区林业局移送问题线索,现场检查发现,在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茶园村祠堂腊梅园5号宗地修建的建(构)筑物(招牌周渝山庄)已经基本完工,建设人是练*伦,该建设行为位于南山-南泉风景名胜区,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违法占用林地0.0431公顷。经专家评估,该行为对南山-南泉风景名胜区造成了生态破坏。
6、2026年5月19日由练*伦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练*伦、周孝蓉)》复印件。
7、2026年5月19日由练*伦提供的《结婚证(练*伦、周*伦)》复印件。
8、2026年5月19日由练*伦提供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复印件。
9、2026年5月19日由练*伦提供的现场施工照片。
证据6-9证明,违法主体为练*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已修建的建(构)筑物。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未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责令限期拆除。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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