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91241283D
法定代表人:陶*伦
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邮政街54号
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案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288号的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江南院区感染楼扩建工程-土石方及边坡支护工程进行检查。检查时,有1台挖掘机正在进行露天开挖作业,未采取喷淋、洒水等控尘降尘措施,有扬尘产生。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6年4月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288号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江南院区感染楼扩建工程-土石方及边坡支护工程工地内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6年4月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288号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江南院区感染楼扩建工程-土石方及边坡支护工程工地内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6年4月7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伦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288号的由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江南院区感染楼扩建工程-土石方及边坡支护工程进行检查。检查时,有1台挖掘机正在露天开挖,未采取喷淋、洒水等控尘降尘措施,有扬尘产生。
4、2026年4月7日由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伦提供的《土石方工程基坑开挖合同》复印件。
5、2026年4月7日由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伦提供的《居民身份证(陶*伦)》复印件。
6、2026年4月7日由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伦提供的《营业执照(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复印件。
证据4-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7、2026年6月1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288号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江南院区感染楼扩建工程-土石方及边坡支护工程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7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发现,现场大部分裸土已经硬化,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采取喷淋、洒水等控尘降尘措施,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6年5月18日向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罚告〔2026〕1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改〔2026〕16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1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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