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注册 部门街镇 繁体版 无障碍 关怀版 智能问答

网站支持IPV6
搜索
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142/2026-00076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16
  • [ 发布日期 ]
  • 2026-06-17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环罚〔2026〕15号(重庆易车宝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公示
日期:2026-06-17 15:04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日期:2026-06-17 15:04
字号:
分享:

被处罚单位:重庆易车宝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3DFF80  

法定代表人*  

所:重庆市巴南区莲花街道云锦路7号附7

重庆易车宝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631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岸区海棠溪轻轨站旁的220千伏四顺南北线1-5号线路迁改工程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施工单位重庆易车宝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土石方开挖外运施工,使用的施工机具为1台挖掘机和1辆渣土运输车。现场为露天施工,施工单位未对作业点位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有扬尘产生。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631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南岸区海棠溪轻轨站旁的220千伏四顺南北线1-5号线路迁改工程工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631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南岸区海棠溪轻轨站旁的220千伏四顺南北线1-5号线路迁改工程工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6317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易车宝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胡*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631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岸区海棠溪轻轨站旁的220千伏四顺南北线1-5号线路迁改工程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施工单位重庆易车宝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土石方开挖外运施工,使用的施工机具为1台挖掘机和1辆渣土运输车。现场为露天施工,施工单位未对作业点位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有扬尘产生。

42026310重庆易车宝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

52026317日重庆易车宝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胡*来提供的施工出渣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易车宝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6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出具的《群众投诉单

证据6证明两年内项目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情况

7202662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南岸区海棠溪轻轨站旁的220千伏四顺南北线1-5号线路迁改工程工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7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项目未施工,没有扬尘产生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2026519日向重庆易车宝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直接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罚告〔20261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改202618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不足5次;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1.9562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易车宝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玖仟伍佰陆拾贰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661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开放

新媒体
矩阵

营商环境

全景政务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