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EMWF3K0P
法定代表人:刘*福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江迎路11-6号第1层
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5年12月1日下午,我局接到上级交办的有废水直排苦溪河的网络舆情后开展溯源排查发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江迎路11-6号第1层的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你单位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于2025年10月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500108MAEMWF3K0P001V,有效期为:2025年10月10日至2030年10月9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因设备检修未运行,你单位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清洁工将污水处理站收集池及气浮池内未经处理的洗衣废水,用抽水泵通过软管直接抽排至厂房旁边雨水沟,经雨水沟排入苦溪河,排水颜色为蓝色,与网络舆情中排入苦溪河的污水颜色一致。上述行为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12月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江迎路11-6号第1层的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内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5年12月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江迎路11-6号第1层的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内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12月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清洁工刘*棋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2月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12月1日由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
6、2025年12月8日由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
7、2025年12月24日由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5】第SZD29号)。
8、2026年1月6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8证明,2025年12月1日下午,我局接到上级交办的有废水直排苦溪河的网络舆情后开展溯源排查发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江迎路11-6号第1层的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你单位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于2025年10月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500108MAEMWF3K0P001V,有效期为:2025年10月10日至2030年10月9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因设备检修未运行,你单位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清洁工将污水处理站收集池及气浮池内未经处理的洗衣废水,用抽水泵通过软管直接抽排至厂房旁边雨水沟,经雨水沟排入苦溪河,排水颜色为蓝色,与网络舆情中排入苦溪河的污水颜色一致。上述行为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9、2026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江迎路11-6号第1层的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内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9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发现,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正常经营,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自行监测设备显示COD、氨氮数值未超出标准限值,违法行为已改正。
10、2026年3月23日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复印件、票据号码为0107725150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证据10证明,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积极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1、2025年12月1日由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刘*棋)。
12、2025年12月1日由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刘*福、刘*棋)》复印件。
证据11、12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6年2月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罚告〔2026〕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改〔2026〕10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你单位于2026年2月3日,向我局提交了一份《关于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渝南岸环罚告〔2026〕9号行政处罚的陈述与申辩书》,述称:我司的确存在未经处理将污水排入苦溪河的情况,但原因是工人操作不当,并非出于节约成本或污染环境的故意。我司排放的污水量较小,且在接到贵单位的调查后,第一时间停止了污水排放,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希望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积极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及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对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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