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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142/2026-0005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07
  • [ 发布日期 ]
  • 2026-04-13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南岸环改〔2026〕12号(四川省南充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示
日期:2026-04-13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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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4-13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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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四川省南充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4694303XT

法定代表人*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弓字街29413

20261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1120-1912时,重庆市南岸区启动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2026112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省南充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通江大道98号的重庆市东南医院二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土石方分包工程开展现场执法检查,通过调取天文街道巡查人员录制的视频发现,该工地于2026112日上午10时左右在场地内进行土石方转运施工,施工机具有运输车1台、挖掘机2台、装载机1台,施工时雾炮已开启,天气为阴天,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按要求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61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南充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通江大道98号的重庆市东南医院二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土石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61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南充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通江大道98号的重庆市东南医院二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土石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6112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四川省南充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重庆市东南医院二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土石方分包工程现场安全员罗*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6121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重庆市南岸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文件《关于升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复印件。

52026121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重庆市南岸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文件《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复印件。

62026121日四川省南充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员罗*提供的区住建委在管理群提醒启动橙色预警的聊天记录打印件。

证据1-6证明,20261120-1912时,重庆市南岸区启动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2026112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省南充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通江大道98号的重庆市东南医院二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土石方分包工程开展现场执法检查,通过查看天文街道执法人员提供的视频发现,该工地于2026112日上午10时左右在场地内进行土石方转运施工,施工机具有运输车1台、挖掘机2台、装载机1台,施工时雾炮已开启,天气为阴天,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按要求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

72026121日由四川省南充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员罗*提供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复印件。

82026121日由四川省南充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员罗*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李晓红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安全员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2026121日由四川省南充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员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2025124日由四川省南充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罗*)。

证据7-10证明,违法主体为四川省南充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对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施工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可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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