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骏航通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2772254XR
法定代表人:张*俊
住所: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美都路100号1-6、1-7
重庆市骏航通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美都路100号1-6、1-7的重庆市骏航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将装有废弃柴油(危险废物代码:900-201-08)的桶露天堆放在厂房旁边过道,未做防漏、防渗措施。你单位经营过程中有危险废物产生,未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10月22日由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骏航通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美都路100号1-6、1-7的经营场所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5年10月22日由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骏航通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美都路100号1-6、1-7的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11月18日由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市骏航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1月16日由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骏航通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美都路100号1-6、1-7的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6年1月16日由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市骏航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节选。
证据1-6证明,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美都路100号1-6、1-7的重庆市骏航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将装有废弃柴油(危险废物代码:900-201-08)的桶露天堆放在厂房旁边过道,未做防漏、防渗措施。你单位经营过程中有危险废物产生,未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7、2025年11月19日由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骏航通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美都路100号1-6、1-7的经营场所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7证明,重庆市骏航通商贸有限公司已将装有废弃柴油的桶转移至危险废物贮存间内贮存。
8、2025年10月22日由重庆市骏航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张*俊)复印件。
证据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骏航通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6年2月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罚告〔2026〕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改〔2026〕9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收集、利用、处置量:不足10吨。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10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市骏航通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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