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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142/2026-00035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02
  • [ 发布日期 ]
  • 2026-03-17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环罚〔2026〕7号(重庆建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示
日期:2026-03-17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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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3-17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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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建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305013742W  

法定代表人*  

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桂东大道城东五社新湾处天子云庭A栋二单元5-6

重庆建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南岸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自20251210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按照《重庆市南岸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减排,要求依法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作业。20251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81号附近的鹿角隧道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承接鹿角隧道项目路基工程的重庆建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明知已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的情况下,进行露天土石方施工作业,现场有挖机2台,压路机1台,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122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南岸区学府大道鹿角隧道口的鹿角隧道路基工程工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5122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南岸区学府大道鹿角隧道口的鹿角隧道路基工程工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12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建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1130日重庆市南岸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文件《关于南岸区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复印件。

52025123日南岸生态环境公众号发布的《终止Ⅲ级应急响应》复印件。

6、南岸区住建委通知该单位南岸区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情况的通话、聊天记录。

证据1-6证明南岸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自20251210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按照《重庆市南岸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减排,要求依法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作业。20251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81号附近的鹿角隧道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承接鹿角隧道项目路基工程的重庆建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明知已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的情况下,进行露天土石方施工作业,现场有挖机2台,压路机1台,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72025124日由重庆建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基提供的《鹿角隧道工程扬尘治理专项防治方案》复印件、《关于鹿角隧道工程环保督查情况说明》、《鹿角隧道进口端洒水雾炮车使用记录》。

证据7证明,该项目制定了扬尘治理方案,作业时降尘设施全部开启。

82025122日重庆建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2份。

92025124日重庆建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基提供的《劳务协议》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9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建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02026225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81号附近的鹿角隧道项目路基工程工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10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发现,重庆建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施工,对现场裸土进行了覆盖,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2026119日向你单位直接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罚告〔2026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改20264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全部正常运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金额:2.0406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对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施工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可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建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零肆佰零陆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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