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EMWF3K0P
法定代表人:刘*福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江迎路11-6号第1层
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日下午,我局接到上级交办的有废水直排苦溪河的网络舆情后开展了溯源排查,发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江迎路11-6号第1层的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你单位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于2025年10月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500108MAEMWF3K0P001V,有效期为:2025年10月10日至2030年10月9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因设备检修未运行,你单位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清洁工将污水处理站收集池及气浮池内未经处理的洗衣废水用抽水泵通过一根软管直接抽排至厂房旁边雨水沟,通过雨水沟排入苦溪河,排水颜色为蓝色,与网络舆情中直排苦溪河的污水颜色一致,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江迎路11-6号第1层的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内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5年12月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江迎路11-6号第1层的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内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12月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2月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清洁工刘*棋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6年1月6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12月24日由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5】第SZD29号)。
7、2025年12月1日由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
8、2025年12月1日由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
9、2025年12月8日由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
证据1-9证明,2025年12月1日下午,我局接到上级交办的有废水直排苦溪河的网络舆情后开展了溯源排查,发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江迎路11-6号第1层的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你单位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于2025年10月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500108MAEMWF3K0P001V,有效期为:2025年10月10日至2030年10月9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因设备检修未运行,你单位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清洁工将污水处理站收集池及气浮池内未经处理的洗衣废水用抽水泵通过一根软管直接抽排至厂房旁边雨水沟,通过雨水沟排入苦溪河,排水颜色为蓝色,与网络舆情中直排苦溪河的污水颜色一致,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10、2025年12月1日由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刘*福、刘*棋)》复印件。
11、2025年12月1日由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提供的《营业执照(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复印件。
12、2025年12月1日由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刘*棋)。
证据10-12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渝盛洗衣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得违法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同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制生产或停业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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