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市骏航通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2772254XR
法定代表人:张*俊
住所: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美都路100号1-6、1-7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0月22日,我局对位于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美都路100号1-6、1-7的重庆市骏航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将装有废弃柴油(危险废物代码:900-201-08)的桶露天堆放在厂房旁边过道,未做防漏、防渗措施。你单位经营过程中有危险废物产生,未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2日由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骏航通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美都路100号1-6、1-7的经营场所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5年10月22日由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骏航通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美都路100号1-6、1-7的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11月18日由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市骏航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1月16日由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骏航通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美都路100号1-6、1-7的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6年1月16日由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市骏航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6年1月16日由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节选复印件。
证据1-6证明,重庆市骏航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有危险废物产生,未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7、2025年11月19日由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骏航通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美都路100号1-6、1-7的经营场所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7证明重庆市骏航通商贸有限公司已将装有废弃柴油的桶转移至危险废物贮存间内贮存。
8、2025年10月22日由重庆市骏航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2025年10月22日由重庆市骏航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张*俊)复印件。
证据8-9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骏航通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业或者关闭。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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