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金维特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99256789F
法定代表人:黎*智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腾龙大道临55号(自主承诺)
重庆金维特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5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腾龙大道临55号的重庆金维特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执法人员抽查检测记录发现,你单位在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规定的更改条件下,人为放宽检验方法进行检测,将应使用工况法检测的车牌号为渝B9***的两驱奥迪汽油车和车牌号为渝BD***的可手动切换为两驱模式的牧马人汽油车,改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500108472509081443480701、500108472509170850281205)。你单位未按照相关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11月2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腾龙大道临55号的重庆金维特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5年11月2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腾龙大道临55号的重庆金维特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11月2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金维特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经理温*兵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1月24日重庆金维特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经理温*兵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1份、《检测收费凭据》(缴费单)(渝BD***和渝B9***)复印件。
5、生态环境部2021年12月27日发布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D复印件。
6、2025年11月24日重庆金维特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经理温*兵提供的《关于两台车适用检测方法错误的情况说明》和《重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2025年环保现场检查整改报告》。
证据1-6证明,2025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腾龙大道临55号的重庆金维特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执法人员抽查检测记录发现,你单位在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规定的更改条件下,人为放宽检验方法进行检测,将应使用工况法检测的车牌号为渝B9***的两驱奥迪汽油车和车牌号为渝BD***的可手动切换为两驱模式的牧马人汽油车,改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500108472509081443480701、500108472509170850281205)。你单位未按照相关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7、2025年2月2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渝南岸环罚〔20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证据7证明,2025年2月20日,你单位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被我局实施了行政处罚。
8、2025年11月21日重庆金维特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9、2025年11月24日重庆金维特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经理温*兵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黎*智、温*兵)》复印件。
证据8-9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金维特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10、2026年1月15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腾龙大道临55号的重庆金维特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10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召回车牌号为渝BD***、渝B9***的车辆,按照标准规范进行重新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6年1月1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罚告〔2026〕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改〔2026〕1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你单位于2025年11月21日和2026年1月14日,分别向我局提交了《关于两台车适用检测方法错误的情况说明》、《当事人陈述申辩及不予处罚申请书》,述称:此次行为非企业主观故意,为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我司并无修改检测数据和结果等行为以掩盖不合格的检测结果。我司更改检测方法不构成“出具虚假报告”的情形。我司情节轻微并已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恳请贵局对相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帮扶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未按照相关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属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况: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适用不准确,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中两种及以上情形的;2.涉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辆):2辆以上不足5辆。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次;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公式计算结果15.8125万元。你单位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于2025年2月20日被我局实施了行政处罚,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你单位主动召回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综合考量,对你单位最终裁量金额:15.8125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金维特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整,罚款壹拾伍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按照《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有关规定,你单位本次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我局会将本次处罚情况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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