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筑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G2EMFXXA
法定代表人:冉*海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辅仁路6号3栋商业(一区夹负1层)
重庆筑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5年12月1日上午10:00,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岸区广阳镇广滨三路的桐君阁中药智能制造暨中药文化展示传承项目一期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施工单位重庆筑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明知南岸区已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仍进行土石方开挖施工,1台挖掘机正在露天作业,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12月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南岸区广阳镇广滨三路的桐君阁中药智能制造暨中药文化展示传承项目一期工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5年12月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南岸区广阳镇广滨三路的桐君阁中药智能制造暨中药文化展示传承项目一期工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12月2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筑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朱*山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2月2日重庆筑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朱*山提供的《重庆筑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于桐君阁中药智能制造暨中药文化展示传承项目一期工程环保督察的情况说明》。
5、2025年12月2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与重庆筑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朱*山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
6、2025年11月30日南岸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南岸区启动2025年第3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信息。
证据1-6证明,2025年12月1日上午10:00,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岸区广阳镇广滨三路的桐君阁中药智能制造暨中药文化展示传承项目一期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施工单位重庆筑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明知南岸区已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仍进行土石方开挖施工,1台挖掘机正在露天作业,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7、2025年12月1日重庆筑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8、2025年12月2日重庆筑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朱*山提供的《桐君阁中药智能制造暨中药文化展示传承项目一期工程(主体及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混凝土工程)》复印件、《桐君阁中药智能制造暨中药文化展示传承项目一期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专项方案》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朱*山、冉*海)》复印件。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筑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9、2026年1月20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南岸区广阳镇广滨三路的桐君阁中药智能制造暨中药文化展示传承项目一期工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9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发现,重庆筑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正在施工,已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6年1月1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罚告〔2026〕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改〔2026〕2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日向我局提交了《重庆筑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于桐君阁中药智能制造暨中药文化展示传承项目一期工程环保督察的情况说明》,述称:2025年12月1日上午,区生态环境局的同志对本项目检查时,一台挖机正在进行地梁平场作业,当日采取了降尘措施。我司深刻认识到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减排措施的重要性,保证此类事情不再发生。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部分正常运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金额:3.0812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对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施工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可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筑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叁万零捌佰壹拾贰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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