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建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305013742W
住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桂东大道城东五社新湾处天子云庭A栋二单元5-6
我局于2025年1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南岸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0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按照《重庆市南岸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减排,要求依法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作业。2025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81号对鹿角隧道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承接鹿角隧道项目路基工程的重庆建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知道启动了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未接到解除预警通知情况下,进行土石方施工作业,现场有挖机2台,压路机1台,正在露天作业,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建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位于南岸区学府大道鹿角隧道口的鹿角隧道路基工程施工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5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建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位于南岸区学府大道鹿角隧道口的鹿角隧道路基工程施工现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建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鹿角隧道路基工程的现场负责人李*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重庆市南岸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文件《关于南岸区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复印件。
5、2025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南岸生态环境公众号发布《终止Ⅲ级应急响应》。
6、2025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南岸区住建委通知该单位南岸区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情况的通话、聊天记录。
证据1-6证明,2025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81号对鹿角隧道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承接鹿角隧道项目路基工程的重庆建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土石方开挖作业,使用机具有挖机2台,压路机1台,扬尘控制设施部分开启。2025年12月1日-12月3日重庆市南岸区启动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重庆建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未按要求停止土石方开挖作业。
7、2025年12月4日由重庆建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基提供的《鹿角隧道工程扬尘治理专项防治方案》复印件。
8、2025年12月4日由重庆建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基提供的《关于鹿角隧道工程环保督察情况书名》。
9、2025年12月4日由重庆建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基提供的《鹿角隧道进口端洒水雾炮车使用记录》
证据7-9证明,该项目降尘设施全部开启,现场检查时场地湿润未见产生扬尘。
10、2025年12月4日由重庆建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杨*田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李*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1、2025年12月4日由重庆建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2025年12月4日由重庆建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基提供的《劳务协议》复印件。
13、2025年12月4日由重庆建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李*基)。
证据10-13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建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对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施工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可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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