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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142/2026-00003
  • [ 发文字号 ]
  • 渝南岸环改〔2025〕3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25
  • [ 发布日期 ]
  • 2026-01-07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南岸环改〔2025〕32号
日期:2026-01-07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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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1-07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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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长江南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50703H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福红路36号              

我局于20259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9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位于南岸区学府大道鹿角隧道口的鹿角隧道工程一期征收项目三标段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有1台挖掘机和1台炮机正在进行露天开挖作业,未采取喷淋、洒水等控尘措施,当天天气为晴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925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重庆长江南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位于南岸区学府大道鹿角隧道口的鹿角隧道工程一期征收项目三标段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5925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重庆长江南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位于南岸区学府大道鹿角隧道口的鹿角隧道工程一期征收项目三标段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926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长江南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的鹿角隧道工程一期征收项目三标段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的现场负责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59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位于南岸区学府大道鹿角隧道口的鹿角隧道工程一期征收项目三标段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1台挖掘机和1台炮机正在进行露天开挖作业,未采取喷淋、洒水等控尘措施,当天天气为晴天。

42025926日由重庆长江南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5926日由重庆长江南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邢*琴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2025926日由重庆长江南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鹿角隧道工程一期征收项目三标段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合同》复印件。由重庆长江南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

证据4-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长江南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你单位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以及《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

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设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同时,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工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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