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6131721T
法定代表人:罗*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8号
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移送的违法问题线索,2025年9月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钣金车间部分工位在焊接作业过程中,未配备移动式焊尘净化器,焊接烟尘通过旁边门窗直接进入外环境,未落实《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规定的使用移动式焊尘净化器对焊接烟尘进行处理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9月4日由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下发的《关于南岸区大气环境问题排查相关情况的报告》复印件。
2、2025年9月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8号的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内拍摄的《视听资料》。
3、2025年9月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8号的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内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5年9月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务经理王*洪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9月4日由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务经理王*洪提供的《关于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的回执》(渝(南岸)环备〔2024〕1号)复印件。
6、2025年9月9日由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务经理王*洪提供的《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报批版)》节选复印件。
证据1-6证明,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移送的违法问题线索,2025年9月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钣金车间部分工位在焊接作业过程中,未配备移动式焊尘净化器,焊接烟尘通过旁边门窗直接进入外环境,未落实《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规定的使用移动式焊尘净化器对焊接烟尘进行处理的要求。
7、2025年9月4日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8、2025年9月9日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务经理王*洪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王*洪、罗*)》复印件。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9、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
10、2025年11月2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8号的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内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9、10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污染源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已按环评要求配备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弧焊改为了激光焊。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向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罚告〔2025〕27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改〔2025〕27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规定的使用移动式焊尘净化器对焊接烟尘进行处理的要求,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六)其他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2.管理要求: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4.0343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其他依法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而未安装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肆万叁佰肆拾叁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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