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1808602189
住所:湖北省孝感市南大经济开发区星城路1号
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夜间施工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5年3月11日22时至3月12日6时期间,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后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江工业园区江桥路2号的重庆九州通大健康产业园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使用的强噪声机具有:混凝土罐车1辆,混凝土泵送机1台,振动棒1根。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现场对其施工噪声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夜间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监测结果为60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夜间噪声排放限值5分贝;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最大声级为75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夜间最大声级限值5分贝,有施工噪声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3月1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江工业园区江桥路2号的重庆九州通大健康产业园项目工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5年3月1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江工业园区江桥路2号的重庆九州通大健康产业园项目工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3月1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南环(监)[2025]-ZJD-1号《监测报告》。
4、2025年3月21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付*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2025年3月11日22时至3月12日6时期间,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后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江工业园区江桥路2号的重庆九州通大健康产业园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使用的强噪声机具有:混凝土罐车1辆,混凝土泵送机1台,振动棒1根。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现场对其施工噪声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夜间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监测结果为60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夜间噪声排放限值5分贝;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最大声级为75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夜间最大声级限值5分贝,有施工噪声排放。
5、2025年3月11日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2025年3月21日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付*高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付*高、陈*润)》复印件。
7、2025年3月21日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付*高签署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证据5-7证明,违法主体为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向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罚告〔2025〕13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
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施工噪音扰民的情况说明》,述称:施工当晚办理了夜间施工手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要求采取降噪减振措施,减少噪声排放,事后对住户给予了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我方无人知晓贵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何时何地监测了工地噪音值,直至作笔录才知道超过规定5db。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希望减免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其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监测值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噪声排放限值,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违法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时期;2.噪声超标情况:超标3分贝以上不足6分贝;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公式计算结果1.9万元。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因你单位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裁量金额:1.52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以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万伍仟贰佰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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