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鸿世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CCNYY398
住所:重庆市高新区西永街道西园二路9号附147号
我队于2024年6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5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新六村通源大道旁的实际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约300L废机油使用铁皮桶、塑料桶盛装后露天贮存在维修点旁的人行道上,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废机油属于名录HW08类废物,废物代码900-214-08,你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6月5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鸿世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新六村通源大道旁的实际经营场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年6月5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鸿世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新六村通源大道旁的实际经营场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6月5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重庆鸿世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银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6月24日由重庆鸿世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银提供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协议书》复印件、《液压油、发动机油收货单》复印件。
证据1-4证明,2024年6月5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新六村通源大道旁的实际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约300L废机油使用铁皮桶、塑料桶盛装后露天贮存在维修点旁的人行道上,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废机油属于名录HW08类废物,废物代码900-214-08,你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5、2024年6月5日由重庆鸿世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银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周*银)》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为由重庆鸿世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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