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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府复〔2022〕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2-12-26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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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2-26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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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279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剑敏,主任。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房城乡建委)于2022613日作出的《关于刘某某<履职查处重庆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重庆海棠晓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占建海棠晓月A区及3号楼和存在竣工图与建筑物不一致等危害小区居住平安违法行为的申请书>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于20228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1027日依法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221118日,本机关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20221223日,本机关作出《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事项:撤销区住房城乡建委作出的《答复》,责令区住房城乡建委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其于2022627日收到区住房城乡建委作出的《回复》。该《回复》内容多处与事实不符,经其向重庆市档案馆核实,该馆未对城建档案竣工图作任何变更,而《回复》称“补正”。《回复》中所称“竣工图”不知来源何处,经其向重庆市档案馆咨询,未见区住房城乡建委的查档、阅档、调档竣工图的记录,原竣工图也未变更。《回复》的其他事项也明显不符合国家消防、人防等标准,未依法纠正重庆浦辉房产、重庆晓月物业公司违法建设和不履行物业服务及职责等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是刘某某超期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应驳回其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的规定,该单位于2022627日向刘某某送达《回复》,刘某某于2022830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机关不应受理其申请,受理后也应当驳回其申请。二是该单位作出的《回复》内容真实完整。该单位收到刘某某提交的《履职查处重庆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重庆海棠晓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占建海棠晓月A区及3号楼和存在竣工图与建筑物不一致等危害小区居住平安违法行为的申请书》后,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了解,并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回复》,已依法履职,刘某某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1230日,刘某某向区住房城乡建委邮寄提交《履职查处重庆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重庆海棠晓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占建海棠晓月A区及3号楼和存在竣工图与建筑物不一致等危害小区居住平安违法行为的申请书》(以下简称《履职查处申请书》),反映:1、海棠晓月A3号楼负一、二、三层实际建设状况与重庆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辉公司)报备申报的竣工验收备案图纸不一致,重庆海棠晓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月公司)未履行物管查验职责;2、海棠晓月A3号楼负一、二、三层建筑实际状况与设计图、竣工图等图示材料不一致,存在违规占建,虚假申报竣工验收备案等违法行为;3、晓月公司隐瞒浦辉公司违规事项,危害小区居住通行安全;4、晓月公司放纵海棠晓月A区存在的白蚁泛滥问题,拒不依规治理;5、晓月公司合伙浦辉公司隐瞒海棠晓月A区不存在法定的物管用房、明确物管用房位置、面积;6、晓月公司合伙浦辉公司造成海棠晓月A区存在擅自占用绿地改建、搭建,消防通道违规与强标不符、消防设施损坏、损毁等违法行为;7、晓月公司合伙浦辉公司造成海棠晓月A区消防标识、标示不全,非法占用消防通道,危害安全;8、晓月公司合伙浦辉公司存在擅自停止供应温泉水、直饮水及其他违规毁约等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请求区住房城乡建委对晓月公司和浦辉公司存在的上述行为进行查处,但区住房城乡建委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处理。

202255日,刘某某不服区住房城乡建委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履职查处申请书》进行答复处理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年530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南岸府复〔202236号),责令区住房城乡建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613日,区住房城乡建委作出《答复》,其中第一项载明“经向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核实,海棠晓月A3号楼存档的竣工图、设计图与小区现场相符,不存在未按图施工等情况。据建设单位重庆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介绍,由于工作人员失误,提交存档资料时曾出现错交资料情况,但已补正”,第二项“你反映的小区白蚁泛滥相关问题,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此进行了审理,相关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对于白蚁防治问题已经通过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单位签订、履行白蚁防治专项合同的方式解决”,第三项“重庆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海棠晓月A区物业用房相关事宜曾向原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申请并获批复,该小区存在法定物业用房,你反映该小区不存在物业用房的情况不属实”,第四项“关于你反映的小区建设单位及物业公司擅自占用绿地改建、搭建,消防通道违规或与强标不符,人防工程占用和设施损坏、损毁等问题,未提供相应证据,经我委现场核查,未发现你反映的上述问题”,第五项“你反映的小区消防标识、标示不全等相关消防问题,不属于我委职能范围,请你依法向消防主管部门反映”,第六项“关于你反映的小区温泉水、直饮水停止供应问题,属于小区业主与小区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请你方自行与小区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协商解决,或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予以解决”。627日,区住房城乡建委将该《答复》送达给刘某某。

以上事实,有《关于刘某某<履职查处重庆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重庆海棠晓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占建海棠晓月A区及3号楼和存在竣工图与建筑物不一致等危害小区居住平安违法行为的申请书>的回复》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市建立主体责任、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体制。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消防、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举报受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十四条“举报人署名或者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记录”等规定,区住房城乡建委有权作出案涉答复,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答复是否合法。

本案中,刘某某提交的申请主要涉及六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求区住房城乡对海棠晓月A3号楼存在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图、竣工图、竣工备案图不一致进行查处问题,区住房城乡建委既未提供证据对建筑物实际情况现场勘验,也未举示证据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答复》第一项内容显属主要证据不足,应对该项内容予以撤销。二是要求区住房城乡建委对浦辉公司、晓月公司放任海棠晓月小区白蚁泛滥进行查处问题,区住房城乡建委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当前浦辉公司系海棠晓月小区白蚁虫害的防治主体,当前海棠晓月小区仍然处于浦辉公司与专业公司签订的白蚁虫害防治服务合同期限内,《答复》第二项内容正当、合法。三是要求查处浦辉公司、晓月公司合伙隐瞒海棠晓月A区不存在法定的物管用房、未明确物管用房位置、面积问题,区住房城乡建委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当前海棠晓月小区有法定物业用房,《答复》第三项内容正当、合法。四是要求查处海棠晓月小区存在擅自占用绿地,改建、搭建,消防通道违规或与强标不符,人防工程占用和设施损坏、损毁等问题,区住房城乡建委既未提供证据对海棠晓月A区进行了现场勘验,也未举示证据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答复》第四项内容显属主要证据不足,同样应对该项内容予以撤销。五是反映的海棠晓月小区存在消防标识、标示不全的问题,因区住房城乡建委不具有该项职责,《回复》第五项内容并无不当。六是反映海棠晓月A区存温泉水、直饮水停供问题,该问题属于物业公司、小区全体业主、第三方服务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回复》第六项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2613日作出的《关于刘某某<履职查处重庆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重庆海棠晓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占建海棠晓月A区及3号楼和存在竣工图与建筑物不一致等危害小区居住平安违法行为的申请书>的回复》。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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