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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制”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2-01-04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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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1-04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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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制”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8年,《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市场条例”)颁布,2021年1月1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重庆市市场条例”)施行。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重庆市地方法规,都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管理”。2021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1〕36号)明确要求各省(市、区)“探索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黑名单’制度”,2021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加强行业信用监管。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人社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具体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建立经营性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长效机制,推动人力资源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特起草了《重庆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三、目的意义

    通过出台《办法》,在全市建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制”,针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实施行政管理的同时,开展积分评定,在次年按照积分情况认定“红蓝黑”三色机构,通过积分公示、加密或减轻执法检查频次、评优或招投标评分增减等方式,延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影响周期,提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成本,增强市场诚信守法意识,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提档升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加快发展提供秩序保障。

    四、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办法》针对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常发性违法违规行为或情形,按照授予基础积分、违规扣减的方式,实施积分管理。《办法》7章,共34条,分为总则、基础积分、积分扣减、积分增加、积分管理、积分应用、附则等具体章节,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第1-8条,说明了《办法》出台依据,明确了适用对象、实施周期、工作原则、实施主体责任分工等内容。

    (二)基础积分。第9-12条,规定了积分授予原则、基础积分数量等内容。基础积分12分,一个积分管理周期内机构发生变化或设立分支机构,仍按照原主体实施积分管理。

    (三)积分扣减。第13-21条,按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劳务派遣经营机构两个类别,分别规定了积分扣减具体情形、扣减数量标准等内容。积分扣减分为1分、3分、6分、12分4个档次,每种档次列明了具体的情形,明确积分最低扣减为0分。

    (四)积分增加。第22条,明确了机构及机构员工在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表彰、代表全市参加竞赛等活动、获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等荣誉时,给予1-2分的积分增加。

    (五)积分管理。第23-29条,规定了积分管理职责划分,明确了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机构积分增减工作,跨区域经营活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协助机构主管区县做好积分增减情况的收集工作,积分结果按要求上报市级人力社保部门。

    (六)积分应用。第29-32条,规定积分应用的方式、场景,按照上一管理年度末积分数量,对机构实施红、蓝、黑三色分类,针对性实施政策倾斜、常态化管理、强化管理等措施,扶持红名单机构发展,强化黑名单机构经营管理。

    (七)附则。第34条,对办法施行时间进行了规定。

    五、适用对象

    《办法》适用于全市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经营机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为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营的中介机构;劳务派遣经营机构为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经营机构及备案的劳务派遣分支机构。

    六、执行标准、时限以及注意事项

    《办法》规定,每个自然年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获得基础积分12分,年度内,按照机构违法违规或守法行为情形,设置了1、3、6、12分的扣分和1、2分的加分规定,对积分实施动态增减。

    《办法》自成文印发后施行,暂未设定执行时限。施行期间,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改完善或废止。

    七、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经营机构。其中: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为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营的中介机构;劳务派遣经营机构为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经营机构及备案的劳务派遣分支机构。

    (二)“诚信积分制”是指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运用积分增减办法加强评价管理,促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诚信经营的制度。

    (三)“诚信积分管理周期”是指一个自然年度,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是指一个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注册地之外基于业务需要设立的分公司或者办事处等临时性机构。全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不在此范围。

    (五)“重庆市级部门”是指市委、市政府下辖相关党政、行政管理部门,不包含下设的二级单位。

    八、经办信息

    “诚信积分制”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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