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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社保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95XY/2022-00008
  • [ 发文字号 ]
  • 南岸人社发〔2020〕184号
  • [ 主题分类 ]
  • 劳动就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 2020-07-29
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岸区财政局 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20-07-29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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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7-29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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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承贷金融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金〔2020〕2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5号)和《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就发〔2020〕14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强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效应,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贷款额度、期限、贴息标准

(一)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30万元,合伙创业担保贷款基数为最高22万元∕人、上限11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贷款基数为20万元∕人,上限300万元。

(二)贷款期限

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贴息标准

1.个人贷款:无商业银行未清偿贷款记录的个人贷款给予三年全额贴息,贷款20万元额度由中央、市、区财政按规定贴息,超过部分贴息由区财政承担。有商业银行未清偿贷款记录的个人贷款由区财政给予二年全额贴息,第三年利息由个人全额承担。

2.小微企业贷款:小微企业本金及利息按时结清后,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贴息。中央、市、区财政按规定给予二年贴息,超过部分贴息由区财政承担。

二、其他事项

(一)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人贷款借款人在提交贷款申请时,不受本人及配偶商业银行未清偿贷款限制。

(二)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配偶的个体工商户等无限责任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三、政策衔接

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按照财金〔2019〕96号、渝财金〔2020〕28号、渝就发〔2020〕14号和渝人社发﹝2018﹞17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财金〔2020〕21号》印发之日(2020年4月17日)起执行,之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2020年7月21日

正文下载:

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岸区财政局 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岸人社发〔2020〕18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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