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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解读材料
日期:2020-12-28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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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12-28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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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工作,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南岸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1.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总则、用地原则与标准、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附则5章。

2.适用对象。南岸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适建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用地、以及规划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用地。限建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限制建设区和优质耕地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自然保护地的核心保护区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内。禁建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的核心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道路用地;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1.责任主体变化。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能由自然资源部门调整到农业农村部门,新实施办法明确了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踏勘选址、审批管理、农房风貌和质量安全属地管理工作以及农村居民建房农转用手续的申报,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原实施办法涉及的责任主体有镇人民政府、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城乡建委、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区市政园林局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2.主体内容变化。现实施办法着重在于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事宜,重点对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材料、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流程、镇人民政府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增加了申请审批流程图。原实施办法对申请审批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资料、建设用地批准书资料、不动产权属登记资料都进行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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