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49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5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5〕15号)文件要求,加大对我区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支持力度,推动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现组织开展2025年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支持对象。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双百”企业(详见《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布全市农产品加工业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渝农发〔2023〕108号))。“双百”企业按规定贴息后仍有结余的,用于我区内注册、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贴息,贴息支持环节、贴息标准等参照“双百”企业执行。
(二)支持环节。对企业在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用于农产品加工、科技研发、扩产扩能贷款进行贴息。已经享受其他贴息支持的,不得再重复享受本次贴息。
(三)补助标准。申报主体实际贷款利率高于或等于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贴息;申报主体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同期LPR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利率的60%给予贴息。
(四)有关要求。贷款用途更加聚焦实际投资,确保用于农产品加工、科技研发、扩产扩能,并附相应的支出凭证佐证。对于“流动资金”等贷款用途要明确用于农产品加工具体环节,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按规定退回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申报材料
(一)贷款贴息申请表、审核表等(见附件1、2)。
(二)申报主体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申报贷款的发放凭证、结息凭证或支付银行利息回单、贷款具体用途佐证材料(贷款用途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如有多笔贷款,请将贷款合同按顺序依次整理,例如:“贷款合同1、发放凭证、结息凭证、贷款用途佐证材料”——“贷款合同2、发放凭证、结息凭证、贷款用途佐证材料”。
(三)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征信报告等相关主体资质材料。
(四)其他符合贴息要求的佐证材料。
三、申报流程
(一)公开申报。各申报主体自身实际自主申报,如实准备申报材料。
(二)受理审核。区农业农村委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征求区财政、商务、经济信息、民族宗教、供销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审议确定贴息企业及贴息金额。
(三)公示。根据审核结果,并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有关程序将资金拨付给确定补贴主体。
四、相关要求
(一)申报主体需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若有申报不真实行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追回资金同时纳入失信名单,并连续三年不得申报财政扶持项目。
(二)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2025年7月7日17:00之前送至区农业农村委农业科(区行政中心B区3号楼1402),并将电子档发送至邮箱:807839631@qq.com,联系人:杨老师,联系电话:023-62900117。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南岸区2025年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业贴息项目申报表
2.南岸区2025年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业贷款情况明细表
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7月2日
附件1
南岸区2025年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业贴息项目申报表
申报主体基本信息 | |||||||||||
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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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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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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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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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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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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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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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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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
销售收入(万元) |
利润(万元) |
上缴税金(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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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信息 | |||||||||||
户名称 |
开户行 | 账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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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情况 | |||||||||||
贷款时间 |
贷款银行 |
贷款金额 (万元) |
贷款用途 |
实际支付利息(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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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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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真实性承诺 本单位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中。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近两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在申报南岸区2025年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业贴息项目中,对此次提交的各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保证在项目申报中不存在多头申报及重复享受贴息政策的行为。如出现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不当行为,本单位自愿按规定退回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经营主体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 |||||||||||
附件2
南岸区2025年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业贷款情况明细表
申报企业: (签章) 年 月 日
序号 |
贷款银行 |
贷款起止日期 |
贷款金额(万元) |
放贷利率 |
计息起止日期 |
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已付利息(万元) |
实际支付利率 |
贷款用途 |
银行审 核意见(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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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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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此表由申请企业填写(一个贷款银行填写一张),送所在地贷款银行审核和盖章;
2.企业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贷款支付利息,应以贷款银行利息结算清单数据为准,并按支付日期逐笔填写;
3.“银行审核意见”,由贷款银行审核填写。其他栏目由申报企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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