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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委>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6-05-08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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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5-08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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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南岸(农药)罚〔2026〕6号

当事人: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20468139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蔺*模
住所(住址):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南山村沙包村民小组                     

当事人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2月3日,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收到2026年1月5日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种植的草莓的监督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阿维菌素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草莓不合格的原因是阿维菌素农药残留超标。2026年2月4日,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到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检测报告并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农药使用记录只登记到2025年11月18日,农药购买记录只记录到2025年11月15日,存在断档问题。2026年2月4日,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报请领导批准同意,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经执法人员联系负责向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农药的供应商巴南区南彭镇巨龙桥街道鑫镁农资经营部了解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近期农药采购情况,该农资经营部称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日采购了含阿维菌素的农药阿维菌素·丁氟螨酯1瓶,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补*明于2026年1月4日给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种植的草莓喷洒阿维菌素·丁氟螨酯农药后,未上报用药情况,也未做任何使用记录。2026年1月5日,重庆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种植的草莓开展监督抽检前,曾询问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蔺*模抽检的草莓是否在休药期,蔺*模明确表示草莓近期未施用农药,不在休药期。直接导致2026年1月5日对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种植的草莓开展监督抽检时草莓样品未过休药期,农残检测不合格。                                      

经查:

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事实属实,证据确凿。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如实记录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农药使用情况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第“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之规定,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药使用记录1份,证明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农药使用情况;
   二、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药购买记录1份,证明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药采购情况;
   三、重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重庆站出具的对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草莓监督抽检《检验报告》1份,证明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农产品草莓农药残留超标;
    四、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制作的对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会计张*珍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农药使用情况;
   五、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制作的对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唐*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农药使用情况;
   六、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制作的对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补*明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农药使用情况;
   七、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制作的对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蔺*模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药管理情况和未如实记录农药使用情况;
    八、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鑫镁农资经营部提取的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26年1月1日购买阿维菌素·丁氟螨酯农药《送货单》1份,证明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采购了含阿维菌素的农药阿维菌素·丁氟螨酯;
九、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于2025年4月23日向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渝南岸农(农药)责改〔2025〕1号)1份,证明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曾被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改正;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于2026年4月16日向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农药)罚告〔2026〕6号),告知了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后3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建立并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购买、使用台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执法农药使用记录的违法行为虽经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于2025年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并未吸取教训,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355号)、《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违法行为事实、情节及农残超标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本机关对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依法适用“一般裁量”阶次处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重庆茗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停止并于2026年5月31日前改正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农药管理条例》,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购买、出入库和使用情况),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款人民币7500.00元(大写:柒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印章)

2026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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