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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自2024年11月份以来,在重庆市南岸区天文街道梨子园河实施A60-3-07地块前期开发项目-桐福路(水云路至宝香路段)道路工程建设中,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河道内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护岸安全的物料;”的规定,对河道行洪造成一定影响,但可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且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在执法调查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主动对河道内的部分物料进行了清理,未造成财产损失。2025年6月23日,我委下达《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岸农水罚告〔2025〕第1-001号),将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及享有的权力进行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现依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和《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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