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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养老服务>法规政策>区级政策文件
2024-12-12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9XP/2025-00001
  • [ 发文字号 ]
  • 南民发〔2020〕107 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福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3
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南岸区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5-01-03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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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1-03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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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0号)精神,制定《南岸区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2020731

1


南岸区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全区养老服务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切实发挥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推动南岸区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发展,结合南岸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政府用于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和升级改造补贴资金,以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等方面,可与市级财政奖补资金同时享受。

第三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社会办养老机构新建、改扩建(升级改造)等,须达到建设验收标准,且符合申报条件的,方可申报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按照考核评分分级发放,未达到考核基础要求指标,或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能享受当年运营补贴。

第四条全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开展全托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在本单位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厨房操作间、值班室等公共活动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且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不能少于1个月,并接入全区养老服务指挥中心。未按要求将本院视频图像本地储存并实时联网上传指挥中心的,不能申报、享受本办法所明确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为促进成渝两地养老服务发展,助推合作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提升成渝两地养老服务供给品质,增强两地养老服务交流协作和共同发展,支持养老服务政策共享。落户南岸区的成都市养老服务项目,享受本地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运营补贴、土地保障、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持成都市相关部门颁发的养老技能等级证书或证明的人员,在本地养老机构从业的,享受本地养老人才扶持政策。市级相关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市级政策为准。

第二章标准

(一)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1.运营补贴

按入住的特困供养对象人数给予2000//年的运营补贴,入住的社会老人按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2.升级改造补贴

农村敬老院、农村五保家园:农村敬老院或农村五保家园升级改造项目,经福彩公益金评审会审议通过,区级福彩公益金按照审计金额50%的标准给予补助(包括对老人房间、厨房、多功能活动室、公共储藏间等适老化改造、装修工程,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以及建筑、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设施改造)。

区社会福利中心:区社会福利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经福彩公益金评审会审议通过,区级福彩公益金原则上按照审计金额全额给予补助。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1.建设补贴

公建项目:各镇街投资新建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市级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区级福彩公益金补足建设经费。每个农村互助养老点补贴2万元,在各镇(含南山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的市级建设补贴资金中列支。

民建项目:建筑面积300499平方米的,在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区级再给予补贴10万元;建筑面积500799平方米的,在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区级再给予补贴30万元;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在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区级再给予补贴40万元。

机构联建项目:利用养老机构闲置场地改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功能布局达到设施建设标准的,该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未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场地,可按养老服务设施扶持办法再给予相应建设补贴。

2.运营补贴

按照服务项目、服务人次、服务质量等指标综合评估,给予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3—5万元//年的运营补贴。评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给予5万元补助;70分以上、85分以下为良好,给予4万元补贴;60分以上、70分以下为合格,给予3万元补贴;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予以补贴。

为辖区内老年人特别是留守老年人等困难群体,提供邻里互助、定期探访、人文关怀、亲情联络、健康体检、生活照料、志愿服务、紧急救援等养老关爱服务的农村互助养老点,区级福彩公益金给予1万元//年的运营补贴。

(三)社会办养老机构

1.建设补贴

社会办养老机构:对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50%(含)以上,或依法运营2年以上的养老机构,利用自有产权建设的养老机构,按照市级补贴床位数,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利用租赁产权(原则上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租赁国有资产房屋3年及以上)建设的养老机构,按照市级补贴床位数,给予每张1000元的建设补贴。

2.运营补贴

社会办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50%(含)以上,或依法运营2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取得“优秀”的机构,按照收住的南岸户籍老人数量,给予120//人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考核取得“合格”的机构,按照收住的南岸户籍老人数量,给予100//人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考核取得“基本合格”的机构,按照收住的南岸户籍老人数量,给予80//人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四)其他补贴

保险补贴:支持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购买公共责任保险,区级财政资金按照保险合同金额全额给予补助。鼓励新建成社会办养老机构购买责任保险,区级财政资金按照保险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贴。

第三章申报及审核

第六条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申请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1.建立财务制度,且年度审查和考核合格。

2.入住老人有以下档案资料:入住服务合同、老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健康检查资料和老人评估报告、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3.无重大责任事故和服务纠纷。

4.遵守并执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无重大安全隐患。

5.符合国家、市、区其它相关规定。

第七条未向社会开放、未建立辖区老年人档案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享受运营补贴。

第八条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且经区福彩公益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给予补贴。

第四章使用及管理

第九条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因故无法正常运营,且开办时间不足3年停办的,必须全额返还建设补贴;开办时间不足5年停办的,须返还建设补贴的50%

第十条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

1.明显违反养老服务管理规范,年度投诉3次(含)以上且查证属实的。

2.年度发生安全和稳定责任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年度综合检查、考核不合格或者安全隐患整改不达标的。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违反《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第五十八条的,区民政局有权中止扶持、优惠措施;情节严重的,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助、补贴和减免的费用。养老机构经整改消除前款所列行为的,可以重新申请相关扶持、优惠措施。

第十二条建设补贴主要用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建设初期的装修改造、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的购置,且建设补贴不能高于实际发生的建设投入。运营补贴主要用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实际运营中产生的水、电、气等生活成本和改善住养条件、提高服务质量,鼓励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齐备的信息资料,对虚报冒领的,取消其建设补贴和当年运营补贴资格并通报批评。由区民政局负责开展区级福彩公益金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章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政策自202011日起执行。《南岸区财政局南岸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南岸区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民发〔2016104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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