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登录 注册 部门街镇 繁体版 无障碍 关怀版 智能问答

网站支持IPV6
搜索
区教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义务教育>学生管理>学生资助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735/2021-00128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教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9
  • [ 发布日期 ]
  • 2022-06-07
重庆市南岸区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日期:2022-06-07 17:16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日期:2022-06-07 17:16
字号:
分享:

一、资助项目、对象、标准及方式

(一)非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

1.资助对象

凡在南岸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且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

(1)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3)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4)特困救助学生

(5)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民政建档困难家庭学生)

(6)孤儿

(7)烈士子女

(8)残疾军人子女

(9)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10)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11)其他(因重大疾病、因灾、因残等致困家庭学生)

2.资助标准

“脱贫家庭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天6元、初中每生每天7元,全年按200天计算(与营养改善计划不重复享受);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3.资助方式

“脱贫家庭学生”由学校免费提供午餐;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资助资金。

(二)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1.资助对象

凡在南岸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且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

(1)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3)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4)特困救助学生

(5)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民政建档困难家庭学生)

(6)孤儿

(7)烈士子女

(8)残疾军人子女

(9)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10)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11)其他(因重大疾病、因灾、因残等致困家庭学生)

(12)农村寄宿制学校南岸籍寄宿生

2.资助标准

“农村寄宿制学校南岸籍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12元,全年按220天计算;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全年按250天计算。

3.资助方式

由学校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资助资金。

二、资助申请及审核

(一)学生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按学年申请。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秋季开学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中途新增困难学生随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学生监护人对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家庭经济困难印证材料、学生户口簿复印件,非证件类材料提交原件,证件类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学校审核

1.班级初审

学生申请材料由班主任集中收取。收取学生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材料规范性、完整性进行认真检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补正。发现学生不符合受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学生,并退还学生申请材料,同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2.学校审核

各校成立评审小组,对各班提交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名单公示

学校审核通过后,应在学校公示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不得公示学生隐私信息。公示有异议的,要立即进行核查,并根据政策要求做出处理,学校应对公示情况形成影像图片资料存档。

(三)汇总上报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报资助花名册及汇总表,由学籍管理员、资助经办人、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附件1  重庆市南岸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申请表.xlsx

附件2  重庆市南岸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义教).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开放

新媒体
矩阵

营商环境

数字人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