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校:
为做好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现将《重庆市南岸区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委员会
2025年8月25日
(联系人:资助中心;联系电话:023-62825933)
重庆市南岸区义务教育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实施办法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1号)、《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南岸区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南民发〔2021〕14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生活和教育保障工作的通知》(渝民〔2023〕46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渝财教〔2024〕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建立资助经费财政统筹,市、区财政共同分担的经费投入机制;
(四)恪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补助对象为南岸区义务教育学校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
(1)脱贫家庭学生;
(2)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3)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4)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5)特困救助学生;
(6)孤儿;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8)民政建档困难家庭学生;
(9)烈士子女;
(10)残疾军人子女;
(11)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12)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13)其他(因病、因灾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脱贫家庭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天6元、初中每生每天7元,全年按200天计算(与营养改善计划不重复享受);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二)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补助对象为南岸区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
(1)脱贫家庭学生;
(2)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3)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4)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5)特困救助学生;
(6)孤儿;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8)民政建档困难家庭学生;
(9)烈士子女;
(10)残疾军人子女;
(11)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12)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13)其他(因病、因灾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4)农村寄宿制学校南岸籍寄宿生。
“农村寄宿制学校南岸籍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12元,全年按220天计算;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
三、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
原则上按学年申报和评审,每学年秋季开学后2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市南岸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报审核认定表(义教)》(附件1),同时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印证材料,监护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学校审核
学校成立审核认定小组,集中开展校内审核认定会,对学生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全面审核,并认定困难等级,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完善、退回。
学校审核后,填写《重庆市南岸区 年 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结果公示表(义教)》(附件2),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有异议的,要立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作出调整。
(三)汇总上报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填写《重庆市南岸区 年 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类型统计表(义教)》(附件3),《重庆市南岸区 年 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花名册(义教)》(附件4)并加盖学校公章,将所有表格和申报材料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区级审批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审核通过后的学生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批,审批未通过学生所需资金由所在学校自行承担。
四、资金发放与监管
(一)资金发放
“非寄宿脱贫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区教委直接拨付学校,学校拨付食堂,为学生免费提供一顿午餐,不得向其收取或发放午餐差价,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先收后退”伙食费。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通过惠农惠民“一卡通”系统按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优先使用社保卡,并逐步实现社保卡发放全覆盖。
(二)监督管理
各学校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管,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确保资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学校资助工作相关人员在资格审查和资金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五、资助系统管理
各校要切实做好资助系统维护工作,按学期及时、准确维护“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同时推动学生资助信息比对常态化,确保应助尽助。系统数据是上级安排学生资助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因数据不准确造成预算资金缺口,由学校自行承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完善学校资助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加强学生学籍和财务管理,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资助政策精准实施。
(二)加大宣传,全面覆盖
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新表达构建学生资助信息宣传传播体系,认真落实“点对点”资助政策书面告知,持续开通学生资助热线电话,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加强学生资助领域意识形态管理和舆情风险研判与防控,筑牢意识形态安全防线。
(三)动态管理,实时监测
学生资助实行动态管理,每学期开学后学校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识别调整,及时核实、完善转入、转出学生信息,及时对动态识别新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对每学期集中审批后新增的困难学生,原则上纳入下一学期资助。
(四)强化育人,加强关爱
各校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继续开展以“心光·砺行”为主题的资助育人活动。低年龄段重在润心,高年龄段重在砺行,深化与德育部门协调配合,加强爱国主义教育、诚信教育、感恩励志教育,强化心理健康辅导,全面助力受助学生成长成才。
(五)规范档案,严格管理
规范档案管理,对制度建设、政策宣传、申报材料、资金发放和使用等资料分类存档,充分发挥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的协同优势。在公示、查阅、复印、交接等环节加强管理,不得泄露学生信息,确保资助档案完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教发〔2020〕88 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南岸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报审核认定表(义教)
2.重庆市南岸区 年 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结果公示表(义教)
3.重庆市南岸区 年 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类型统计表(义教)
4.重庆市南岸区 年 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花名册(义教)
附件1:重庆市南岸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报认定审核表(义教).docx
附件2:重庆市南岸区 年 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结果公示表(义教).xls
附件3、4:重庆市南岸区 年 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类型统计表、花名册(义教).xls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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