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高中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现将《重庆市南岸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委员会
2025年3月6日
重庆市南岸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财教〔2010〕252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建卡贫困户子女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26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98号)、《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南教发〔2019〕212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生活和教育保障工作的通知》(渝民〔2023〕46号)、《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南教发〔2025〕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完善普通高中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建立资助经费财政统筹,市、区财政共同分担的经费投入机制;
(四)恪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免学费资助
对具有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就读的脱贫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实施免学费资助,如有类型交叉,不得重复享受。
公办学校免收学费,免学费资助标准按学校收费标准确定(不含住宿费);民办学校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学生一个学期内在校学习未满两个月的(因特殊原因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情况除外)该学期免学费补助应全额退回。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
对具有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助学金资助。
1.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
(1)脱贫家庭学生;
(2)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3)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4)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5)特困救助学生;
(6)孤儿;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8)民政建档困难家庭学生;
(9)烈士子女;
(10)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11)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12)其他(因病、因灾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资助分为两个档次,一档3000元/生/年,二档2000元/生/年。其中,脱贫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孤儿、烈士子女等认定为特别困难的为一档,认定为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的为二档。
(三)免教科书费资助
对具有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就读的脱贫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实施免教科书费资助,学校免费提供规定教科书,区教委按照400元/生/年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校内资助
落实校内资助政策,因校制宜,对学生开展减、免、奖、助等多种形式的校内资助。
三、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
原则上按学年申报和评审,每学年秋季开学后2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市南岸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报审核认定表(高中)》(附件1),同时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印证材料,监护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学校审核
学校成立审核认定小组,集中开展校内审核认定会,对学生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全面审核,并认定困难等级,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完善、退回。
学校审核后,填写《重庆市南岸区 年 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结果公示表(高中)》(附件2),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有异议的,要立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作出调整。
(三)汇总上报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填写《重庆市南岸区 年 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类型统计表(高中)》(附件3),《重庆市南岸区 年 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花名册(高中)》(附件4)并加盖学校公章,将所有表格和申报材料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区级审批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审核通过后的学生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批,审批未通过学生所需资金由所在学校自行承担。
四、资金筹集与监管
(一)资金筹集
普通高中资助资金由中央、市和区共同分担,中央分担80%,市分担4%,区县分担16%。公办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少于3%的经费、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用于校内资助。
(二)资金发放
免学费和免教科书费资金由区教委按学期拨付到各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通过惠农惠民“一卡通”系统按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优先使用社保卡,并逐步实现社保卡发放全覆盖。
(三)监督管理
各学校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管,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确保资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学校资助工作相关人员在资格审查和资金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五、资助系统管理
各校要切实做好资助系统维护工作,按学期及时、准确维护“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同时推动学生资助信息比对的常态化,确保应助尽助。系统数据是上级安排学生资助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因数据不准确造成预算资金不足的,由学校自行承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完善学校资助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加强学生学籍和财务管理,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资助政策精准实施。
(二)规范收费,坚守底线
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立收费项目,对符合免学费资助条件的学生开通绿色通道,不得先收后退,更不得向符合免学费资助条件的学生收取学费。
(三)加大宣传,全面覆盖
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新表达构建学生资助信息宣传传播体系,认真落实“点对点”资助政策书面告知,持续开通学生资助热线电话,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加强学生资助领域意识形态管理和舆情风险研判和防控,筑牢意识形态安全防线。
(四)动态管理,实时监测
学生资助实行动态管理,每学期开学后学校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识别调整,及时核实、完善转入、转出学生信息,及时对动态识别新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对每学期集中审批后新增的困难学生,原则上纳入下一学期资助。
(五)强化育人,加强关爱
各校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形成全员参与、部门配合、统筹协调的资助育人机制,探索“物质帮扶+教育引导+关爱服务”资助模式,加强爱国主义教育、诚信教育、感恩励志教育,强化心理健康辅导,全面助力受助学生成长成才。
(六)规范档案,严格管理
规范档案管理,对制度建设、政策宣传、申报审核材料、资金发放和使用等资料,进行分类存档,并做好电子档案管理。在公示、查阅、复印、交接等环节加强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确保资助档案完整。
本办法从2025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我区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以本办法为准。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附件2:重庆市南岸区 年 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结果公示表(高中).xls
附件3:重庆市南岸区 年 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类型统计表(高中).xls
附件1:重庆市南岸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报审核认定表(高中).pdf
附件4:重庆市南岸区 年 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花名册(高中).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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