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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岸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支持制造业特色
产业园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岸经信发〔2025〕9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经济板块建设发展中心,重庆经开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支持制造业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经区委、区政府、重庆经开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支持制造业特色产业
园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根据《深入推进新时代新征程新重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年)》(渝委办发〔2023〕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制造业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23〕72号)和《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深入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年)》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适用对象
鼓励“四园一港”园区支持优质企业、园区专业运营机构、区属国有企业等市场主体作为创建主体,通过培育孵化、招大引强、成果转化等多种方式,在重庆经开区范围内新建合法经营、定位清晰、边界明确的特色产业园区,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特色产业园区予以奖励。
二、支持方向
符合南岸区、重庆经开区“3+2”产业发展方向,优先支持人工智能、智能终端、新能源汽车及其他未来产业等领域特色产业园区建设,推动产业链核心和价值链高端环节集聚,鼓励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
三、特色产业园基本条件
1.创建主体。鼓励“四园一港”园区支持优质企业、园区专业运营机构、区属国有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单独或联合创建特色产业园。2.产业定位。围绕“3+2”产业发展方向,明确一个细分领域作为特色园区产业定位,园区功能定位为制造业。3.园区边界。特色产业园区必须具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利用多个宗地联合创建的特色园区,原则上宗地应集中连片,原则上特色园区总面积不低于100亩。4.载体要求。创建主体依法取得相关载体产权或使用权,载体符合消防、安全、节能、环保等相关规定,鼓励利用存量闲置低效工业厂房和土地创建特色产业园区。5.入驻企业。入驻企业业态必须满足前述产业定位的要求;支持特色产业园区为存量优质企业提供发展空间,但存量企业经济效益不计入特色产业园区经济效益统计范围。
四、特色产业园创建程序
特色产业园原则上应按照先申报、后认定的顺序进行创建。
(一)申报
由创建主体通过“四园一港”园区发起申报。由创建主体编制创建方案(联合创建的应明确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编制,联合创建主体不超过3家),由“四园一港”园区依据创建方案编制创建任务书并按程序报审,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创建任务书应明确以下内容:1.园区定位。明确园区产业定位,根据产业定位确定园区名称。2.建设内容。明确宗地范围、建筑面积、开竣工时间等。3.经济和社会效益。固定资产投资目标、投达产时间及目标、就业人数、研发创新、节能降碳等。4.违约责任。对未能完成创建任务的责任清算。
(二)考核
由“四园一港”园区会同创建主体编制创建年度报告,按程序审核通过后作为享受政策和持续创建的依据。考核发现以下任一情况的,应认定为不适宜继续创建,应解除创建任务书终止创建:
1.项目通过创建审核后12个月内仍未启动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
2.项目开工后24个月内未能实现竣工且未经批准延期。
3.项目竣工后12个月内未能实现投产(达到任务书约定投产产值)且未经批准延期。
4.创建主体自愿放弃或相关部门认定创建主体已不具备继续创建的客观条件(如:创建主体破产、搬迁、关停、注销等)。
(三)认定
由“四园一港”园区会同创建主体编制创建验收申请报告,按程序审核通过后认定为特色产业园并予以公示。验收未通过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认定特色产业园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任务书约定经济指标;
2.制造业企业经营收入占特色产业园区全部企业经营收入的比例应达60%;
3.园区内亩均评价B档以上制造业企业产值贡献占园区内总产值的60%以上;
4.其他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五、支持政策
(一)创建奖励。经审核同意开展创建的特色产业园区,按照创建任务书约定的生产规模目标,对生产规模目的达20亿元的特色产业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二)培育奖励。1.投产奖励。对已竣工并达到任务书投产目标且园区年度总生产规模首次突破10亿元的特色产业园区,结合经济和社会效益年度考核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2.稳产奖励。已完成投产目标且园区年度总生产规模连续增长并达到15亿元的特色园区,结合经济和社会效益年度考核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奖励。3.达产奖励。对完成达产目标且园区年度总生产规模达20亿元的特色产业园区,结合经济和社会效益年度考核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奖励。
(三)认定奖励。对完成达产目标并全面达成创建任务书约定经济及社会效益指标,且年度生产规模达20亿元的特色产业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奖励。
(四)复核奖励。特色产业园区完成认定后,每年开展复核。对生产规模保持达产水平以上持续稳定运营的园区,结合经济和社会效益年度考核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奖励。
六、管理机制
(一)申报流程。特色产业园区申报、考核、认定、复核均按照以下基本流程执行:创建主体通过“四园一港”园区申报,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初审,区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审核,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公示结果。具体申报、考核、认定、复核详细要求以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印发实施细则和每年度申报通知为准,财政、统计、税务、规资、住建等部门负责配合完成相关审核工作。
(二)项目监管。“四园一港”园区应督促创建主体按照创建任务书开展特色产业园区创建工作,落实服务专员及时梳理项目进度、分层协调解决项目卡点,每季度向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报送园区建设进度。
(三)绩效考核。特色产业园区创建期一般不超过5年,每年对特色产业园区开工、投产、达产和验收等情况进行考核。未达到创建任务书进度的园区可以申请延期,延期申请参照“申报流程”,经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同意后园区可继续创建,并按照实际建设进度兑现奖励;未同意延期的园区自动解除创建任务书、清算责任。开工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投产延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达产及验收延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延期后仍未达标的,清算责任、终止创建。
七、其他事项
(一)特色产业园区四至范围和创建主体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须由“四园一港”园区报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同意,清算责任后,参照“申报流程”修订创建任务书后继续创建。
(二)奖励资金拨付至经开区产业集团转拨至创建主体,资金用于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和人才激励。在政策扶持期间“四园一港”园区应督促特色产业园平稳运营、入驻企业稳进增效,相关单位应主动接受南岸区、经开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直接或间接享受了本政策的单位及经济效益计入特色产业园区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区级其他扶持政策(含最终付款人为区县政府的上级政策)。
(三)本政策由区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此期间,若国家及市政府对产业政策的规定未发生重大调整,按程序顺延5年,顺延次数不超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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