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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分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000450445875N/2022-00055
  • [ 发文字号 ]
  • 渝公规〔2022〕4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公安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5-18
  • [ 发布日期 ]
  • 2022-05-20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日期:2022-05-2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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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5-2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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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规〔2022〕4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管制器具等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弩;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弩、管制刀具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制器具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2022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枪爆等物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刑事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的,依法从严惩处。

三、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四、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公民发现遗弃的非法枪爆等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五、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犯罪、提供线索,动员和规劝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六、严禁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等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玩具制造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相似,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玩具枪。

七、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水弹枪和仿真手雷、炸弹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

八、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

所称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

所称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所称管制器具包括:弩、管制刀具、电击器以及使用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器、射网器等国家规定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危害,对公民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需要实施特别管理的物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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