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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分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000450445875N/2022-00044
  • [ 发文字号 ]
  • 渝公规〔2022〕3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公安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2-18
  • [ 发布日期 ]
  • 2022-03-03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03-03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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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3-03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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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规〔20223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法制总队:

《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公安局2022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民警认真学习,熟知保安服务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内容及程序,加强宣传贯彻,确保评价工作顺利推行落实。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         

2022218日        


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秩序,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记录推送、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以及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外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市公安局负责本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信用评价结果审定、公布。

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开展本辖区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以及信用评价初评等工作。

市外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备案地区县公安机关负责信用信息采集以及信用评价初评等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财政、税务、人力社保、应急、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等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六条  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准确、及时、公正原则,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和督促本辖区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通过“重庆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准确、完整地录入并及时更新市场主体基本信息。

第八条  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应当主动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诚信经营,并承诺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保安服务合同等信用信息材料真实有效。

第九条  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在“重庆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上更新。

第十条  保安服务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将按照有关规定推送至“信用中国(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重庆市大数据中心等信用信息平台和重庆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叠加行业监管类指标,对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和服务,并推送至“信用中国(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据下列信息对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开展信用评价:

(一)登记注册信息,行政许可、备案和资格资质的信息;

(二)内部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的信息;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设立许可、保安培训设立许可或者外省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备案登记的信息;

(四)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五)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社会保险等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信息;

(六)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信息;

(七)被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九)违背信用承诺的信息;

(十)国家机关授予表彰奖励的信息;

(十一)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社会面巡逻防控、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等工作的信息;

(十二)参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信息;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基础信息。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开展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记分制,基础分为100分,设置扣分项、加分项。

综合评分基础分+扣分项+加分项,综合评分最高分为100分,超过100分的按100记分。记分标准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本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设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信用信息与本单位信用信息应当全部叠加,合并记分。

第十四条 外省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在当地被纳入失信惩戒对象的,其分支机构在本市从事保安服务相关活动时,公安机关应当作为严格监管对象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评价结果划分五级:A(优秀)、B (良好)、C(中等)、D(较差)、E(差)。具体标准如下:

(一)综合评分在90分(含)以上,信用等级为:A级;

(二)综合评分在80分(含)至90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

(三)综合评分在70分(含)至80分的,信用等级为:C级;

(四)综合评分在60分(含)至70分的,信用等级为:D级;

(五)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信用等级为:E级。

信用等级周期为一年,期满重新评定。原等级及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新设立的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自许可、备案之日起不足6个月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评价直接评为E级: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二)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以及被市场监督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或备案证的;

(四)私下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备案证》的; 

(五)擅自改变武装守护押运企业国有控股性质的;

(六)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违法违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因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保安培训单位发布不实招生广告,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为名,诱骗学员入学或乱收培训费等严重侵犯学员合法权益,被查处的;

(九)被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采购领域、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对象的;

(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规范性文件可作为E级认定标准的。

对于信用等级为E级的外省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市公安局同时将其信用等级及相关信用信息通报登记注册地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每年上半年对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上年度信用等级开展一次考评。E级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符合升级条件的,应先调升至D级;D级及以上等级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升级或者降级,不受等级逐级调整限制。

对于发现符合降为E级条件的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市公安局按照本办法认定程序即时评定为E级。

第十八条  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自行登录“重庆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即时上传或者更新信用信息,以便公安机关实时核查;

(二)每年第一季度,区县公安机关审核辖区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按照评价标准进行打分初评;

(三)市公安局对全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得分及信用等级进行审定,并对评定名单进行行业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公示期满,由市公安局生成当年度全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并在《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保安培训单位备案证》上标注;

(五)市公安局将评定信用等级推送至“信用中国(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在信用等级评价认定公示期内,有权向作出等级初评的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材料。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公示的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作出等级初评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作出等级初评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于事实、理由成立的,经市公安局复核后,及时变更拟评定的信用等级并再次进行公示;不成立的,不予采纳并将原因书面告知异议方。

第二十条  区县公安机关认定D级、E级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存在可以通过整改纠正的失信行为,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原则,由认定部门进行警示约谈,约谈记录记入失信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向作出等级初评的区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市、区县两级公安机关审查,认定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市公安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将修复记录归档管理。

信用修复时,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上年度信用等级已经评定的,信用等级不作变更。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按照规定不再作为被惩戒对象。

第二十二条  在非公示期间,对公安机关可能依据作出影响本单位信用评价等级的信息,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重庆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或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并递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提出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

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对区县公安机关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诉,市公安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并告知申诉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共享,供政府、企事业单位等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查询和依法依规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根据综合评分分值对应的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严管措施,开展差别化监管。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A级信用评价结果的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以下方面给予激励:

(一)向社会通报诚信典型,将诚信主体优良信用信息推送有关单位,由其在“信用中国(重庆)”、市保安协会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二)在办理涉及公安业务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

(三)优化诚信主体行政监管安排,每年只开展1次日常检查;

(四)在相关评先、评优、取得荣誉称号、人才评价等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五)鼓励其他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市场经济活动中,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

(六)鼓励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B级信用评价结果的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以下方面给予激励:

(一)在办理涉及公安业务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

(二)优化诚信主体行政监管安排,每半年开展检查1次;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以下严格监管措施:

(一)在信用修复前申办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每季度开展1次现场执法检查;

(三)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按照E级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认定标准,立即降入E级;

(四)依法实施的其他严格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E级的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以下严格监管措施:

(一)作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二)限制参与保安服务行业内的表彰奖励;

(三)作为获得财政补助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四)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月至少开展1次现场执法检查,并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

(五)在信用修复前申办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六)限制变更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

(七)鼓励其他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市场经济活动中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八)鼓励金融机构提高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九)依法实施的其他严格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属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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