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渝公南岸(坪)强戒决字〔2026〕6号
违法行为人:梁*, 性别:男, 年龄: 51 岁,出生日期: 1974年****,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重庆市南岸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
现查明, 2022年1月,梁*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6年1月21日晚上,违法行为人梁*伙同张**在重庆市南岸区*******,采用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因。同年1月22日,梁*被认定吸毒成瘾严重。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梁*的陈述和申辩、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现场笔录、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前科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 2026年2月3日 至 2028年2月2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及地址:重庆市嘉陵教育矫治所, 重庆市北碚区西山坪18号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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