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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证据保全决定书 渝公南岸(坪)证保决字〔2025〕107号
日期:2025-08-18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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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证据保全决定书

渝公南岸(坪)证保决字〔2025〕107号

当事人李**,男,身份证号码******************,现住址**********。

因调查**茶馆赌博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进行扣押30 日(自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9月14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南坪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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