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证据保全决定书
渝公南岸(铜)证保决字〔2025〕12号
当事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
因调查郑*威*他人人身安全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进行扣押三十日(自2025年8月5日 至2025年9月4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铜元局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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