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渝公南岸(镇)强戒决字〔2025〕26号
违法行为人:姜*,性别:男,年龄:32 岁,出生日期:1993年*月*日,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无,现住址:**********,户籍所在地:********** 。
现查明,姜*于2019年9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仍不思悔改,又于2025年5月19日10时许在重庆市**********房间内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海*因,后被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姜*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5年5月28日至2027年5月27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及地址:重庆市嘉陵强制隔离戒毒所,重庆市北碚区东阳镇西山坪18号。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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