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渝公南岸(鸡)强戒决字〔2025〕2号
违法行为人:袁**,性别:男,年龄:52 岁,出生日期:1972年*月*日,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无,现住址:**********,户籍所在地:************ 。
现查明,2019年5月6日,违法行为人袁**曾因吸毒成瘾严重被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1年5月5日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在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袁**又于2025年2月23日14时许,在重庆市*****内,采用注射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因,2025年2月25日11时许,袁**被我局民警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袁**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检查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5年2月26日至2027年2月2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及地址:重庆嘉陵强制隔离戒毒所,重庆市北碚区东阳镇西山坪18号。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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