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6〕107号
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6年5月29日6时23分许,违法行为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渝BFS***的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岸区鹅公岩大桥桥面调头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41mg/100mL,已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查,2026年5月28日,该张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处以罚款贰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其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口信息、驾驶员和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和酒驾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将违法行为人送至重庆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6年7月8日起至2026年7月11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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