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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6〕108号
日期:2026-07-14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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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6〕108号

违法行为人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6年6月12日23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夏某某在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电动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岸区南坪响水路和南坪东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74mg/100mL。经查,2025年11月10日该夏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渝中区交通管理支队处罚。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口信息、驾驶员和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和酒驾、无证驾驶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夏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将违法行为人送至重庆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6年7月10日起至2026年7月12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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